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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收藏  |   舉報 2010-10-13 16:43   關注:1993   回答:3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之間有什么區別?

已解決 懸賞分:0 - 解決時間 2010-10-18 10:36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之間有什么區別?
  支持(0)  |   反對(2)  |   舉報 2010-10-16 17:35
CIF 風險:這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方式,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到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和信用證付款方式很像。 FOB 買方風險: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港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 賣方風險: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或損失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CFR 風險: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延遲裝運或者提前裝運都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并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還有就是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被視為賣方負擔。(其實我說道現在的風險都是需要注意的地方,真正的風險還有很多,做生意風險總是存在的) 措施防范都是要小心再小心,還有在我國同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從事的進出口業務中,采用FOB成交時,因為遵循的規定不一樣,應對有關問題在合同中具體訂明,以免因解釋上的分歧而引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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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舉報 2010-10-16 17:36
CIF有控制運費風險。但國內RMB運費成本較底。 FOB 運費不風險。但國內RMB運費成本較高。有收不到錢被客人提貨的風險。 CFR基本上跟CIF差不多 。現在買保險也花不了幾兩銀子。。。
舉報 2010-10-16 17:37
由于近幾年來運價的無度上漲,很多業務員為了省心——規避運價上漲的風險,往往出口對外只報F佃價,或者樂于接受FOB,因此使FOB價貨量急劇上升,某些外貿企業已達80%以上。運價的頻頻上漲,使本來微利的單子,變成了不盈利甚至做虧了,這是所有業務人員不愿接受的。但從現在FOB價日益增長的情況來看,對外貿業務員而言并不省心、省事。綜合FOB價中存在的問題大致是: 1、FOB價指定船公司,在船公司艙位緊張的情況下,不一定保證能訂到艙。對FOB價貨、船公司通過電腦查出運價低、又不是大客戶的,往往不安排箱位。據有的外貿公司反映,當出口商爭取快出貨,某船公司聲稱沒有箱子,需調箱要增加調箱費用$500;貨已備好,運不出信用證過期,只有硬著頭皮支付高昂的調箱費用。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個弊端就是,往往賣方備貨到付運時間比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個航班,若我貨備不齊,就得等下周才能出運,而延誤裝期需買方修改裝期,遇上市場起了變化,對方不修證,而我貨又備好,則損失是肯定的了。 2、FOB價下更多的是客戶指定貨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這對賣方來講風險就更不用說了。 ①指裝的這些貨代,大多數為境外貨代,僅在我國設有辦事處,對其資質情況難以考證,因此客戶和貨代勾結,無單放貨的事例屢屢發生。這是因為貨代出的提單只能去銀行議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當發生無單放貨事實后,往往傳遞中丟失,發貨人只好自己奔波,另想它法補辦,無法奈何它。 3、FOB價膨脹,對國輪、保險業的發展都不利,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我國的三大船公司(中遠、中海、外運)都有長足的發展,如果外貿為規避運費上漲風險而去做FOB價,就會使國輪的發展失去貨源基礎。國輪壯大不起來,最后受害者是國家和國內的發貨人,因為外輪占據了航運市場的主要份額,我國失去了對外運輸的主動權,將使進出口易受制于人。現在從北美、歐洲向我國出口的運費是低的,增強了他們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反之我國出口運價水平高高,削弱了我產品出口的競爭力。 綜上所述,我們在對外洽談中,一定要盡力爭取做CIF、CFR價,在一般情況下,CIF、CFR價有如下好處: ①可以掌握對外出運的主動權,當某船公司的船期趕不上,可以選擇其他船公司出運: ②CIF價貨量大的外貿企業,可以集中運量與船公司商談優惠運價,真正做“上帝”。若都去做FDB價,即使是出口幾億美元的公司,從運輸角度上講是小公司、小貨主,不為船公司和貨代所青睞。 ③減少了FOB價指定貨代這一中間環節,不但人民幣費用可節省,而且對裝箱、通關等作業流程動態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運事故發生。 ④對我國航運業、保險業的發展,對對外貿易的發展有利。 賀業(江蘇省外貿貨主協會): 買方使用FOB,大體有三種情況:一是賣方報CIF價過高,在目的港可以找到船公司或貨代拿到好價;二是因集運的需要,他們在中國是向幾個或更多的賣家買貨,需要通過某個船公司或貨代為其把貨集中,并技他們的要求把貨物進行搭配分運,一般在這種情況下是憑承運收據結匯;三是為了省卻其在目的港的報關、提貨等手續,與某船公司或貨代簽訂了常年的貨運協議為其提供服務。屬于后兩種情況,賣方一般很難說通買家改變FOB C&F或CIF。 任茂榮(江蘇匯鴻集團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FOB條款作為對外貿易三大基礎價格的一種,就其本身性質而言,明確規定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在該條款下所涉及到的運輸問題,對賣方(我方)來說,有利的方面: 1、對我方難以接受的一些運輸條款或比較偏僻的目的港,可以采用FOB條款。 2、在某些情況下,采用FOB條款,我方可以避免運費、保險費的波動,而造成成本核算的不穩定,以減少貿易風險,從而有效地維護我方的利益; 3、對客戶規定的比較特殊的運輸方式、付費方式或我方在目前條件下,無法滿足客戶要求的情況下,為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也就采取了FOB價格條款。 采用FOB方式,是貨主趨利求全的心態反映。然而,殊不知在FOB價格條件下,常常是將貨物交給客戶指定的貨代,裝船后取得提單或交貨后取得承運收據,憑以議付。這樣操作中風險巨大。為此,不少貨主吃足了苦頭。 申黎(江蘇省輕工業品進出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FOB客戶指定貨代,開始我們不以為然,認為運費是客戶支付的,當然他有權來指示我們貨交誰出運,但事實卻教育了我們。l、增加了集港費用支出。客戶指定的貨代是在國內沒有報關權的一家境外貨代,而且只在上海設有辦事處,這就限定了我們必須把貨送至上海他指定的倉庫。本來就近港口可以出運的,現在卻需增加支付集港運費。2、所有單證傳遞,貨代不提供任何服務,增加了遞送費用。3、支付港口定額包干費等人民幣費用,大大高于上海市的一般收費標準,如不付這筆費用,提單就不給。我們去交涉,出示上海市一些主要貨代的收費標準后,才勉強答應以后調整。4、不按實際開航日簽發貨代提單。我方的貨早在裝期前五天就送入庫了,完全可以按裝期出提單,他們卻按實際開船日期出提單,遲了一天,與之再三交涉,對方蠻橫不理睬,只有打不符電結匯。5、貨出幾批以后,上海海關受上海市有關工廠的要求,對同類商品的出口要查驗有無商標侵權。一級貨代通知了該境外貨代但未通知我方,造成退關。客戶傳真指責我們未配合查驗,我方去該貨代理論,具體工作人員態度還很傲慢。我們只有趕快請海關查驗驗放出運。如果不指定貨代,我們完全可以在江蘇港口出運。6、 “二單”回退對這些境外貨代更不當回事,要多次催要,才能取回。 經歷了以上的苦楚,不得不極其鄭重地向客戶提出,雖然:德國客戶很難改變他們的做法,但在我們的力爭下才對信用證:作了修改。 陳述(江蘇省貨主協會): 1996年,國內A公司與美國B公司簽訂了一份價值30萬美元的售貨合同,價格條件為FoB,付款方式為:裝船前要預付15%,貨到目的港后4天內付清余款提貨。同時,B公司一方面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險,另一方面與M公司明確約定:提單上的裝船人及收貨人均為A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M公司不得放貨。從表面上看,可謂萬無一失,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B公司未按規定時間贖單付款。多次催付,未果。A公司遂要求M公司協助將貨物運回。但結果發現貨物已被M公司擅自放給了B公司,無奈,A公司只得向法院起訴M公司無單放貨,但因M公司在內地幾乎沒有什么財產,所以A公司要挽回損失的可能極小。此案的發生,對A公司來講,教訓慘痛,最主要的是在FOB條件下不能接受B公司指定貨代的這一要求。 營建中(江蘇匯鴻國際集團針棉織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貨運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在CIF市場上,仗已經打得差不多。所以各貨代就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做客戶工作,造成大量貨物由原CIF條款轉變成FOB條款出運,我公司這幾年來,FoB條款出運貨物已超過三分之一。在FOB條款下出運,由于各個貨代素質高低不一,操作不靈活,收費不規范,根本就:是“宰你沒商量”。人民幣費用很高(在上海有的貨代收取人收取運費有保證,免得貨出運后,運費拖欠時間長,甚至還有壞賬。 任茂榮(江蘇省匯鴻醫藥保健品進出口有限公司): 賣方簽訂FOB價格確實是弊大于利,特別是風險程度大大增加了,我方對貨物的控制權被大大削弱了,為減少風險,掌握主動,奉勸廣大外貿戰線的外銷員多做CIF業務,少做或不做FOB業務。因為: 一、從大的方面講,采取FOB條款,由于運費、保險費采用到付方式,不利于我國外貿運輸、保險業的發展。 二、客戶要求FOB方式,一般都基于與船公司或貨運代理有著特殊的關系,或者是能拿到便宜的運價。FOB即使在信用證條件下,我方也難以保貨物的絕對安全,由于他們與船公司或貨代的特殊關系,客戶可先擔保提貨,一方面拖延付款,影響我方的正常收匯;另一方面,客戶提貨后,經常會提出一些無理要求,刁難我方,使原來較為安全的結匯方式變為商業信用,風險增加,使我方處于被動、不利的地位。 三、根據FOB條款,由買方指定船公司或代理,我方對船公司、代理的資信、實力無法了解,為了業務,我方必須按對方指定的船公司、代理的要求,托單、送貨、付費,至于能否按時配船,付費標準是否合理則不得而知。為了安全結匯,盡快拿到提單,不得不接受其無理要求及收費標準。(人民幣用費用是江蘇的兩倍),而且大部分貨代服務質量不高,必須付款(人民幣費用)交單,見到銀行水單后,還要等錢到賬才肯將提單給你,這樣勢必影響結匯,另外還有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的回收也是十分困難、滯后。有些貨代一年難得做幾筆業務,貨物出運半年多,根本不知道將核銷單、遲稅單退給貨主,等到貨主催要,才想起來。然后,有的找到的還好,未找到的,就不了了之。到最后,貨主受損失。總結這幾年遲稅單等三單回收情況看。在CIF條款下,由儲運部門統一安排的貨物幾乎沒有一票出現過問題。就算出現問題,也能很快補辦解決,而F佃條款從上海、寧波等其它口岸出運的貨物,每年總有10多票退稅單丟失,而且這些退稅單丟失后不給補辦。所以,像這種F佃貨代異口岸出運的現象必須加以制止。 江蘇省貨主協會賀業: 我認為,現在FDB呈上升趨勢,主要是: 一、過去對外貿易實行統制,外經貿部一再要求對外報價出口CIF,進口FOB,自從1988年外貿企業試行自負盈虧以來,各公司以至各業務員對外成交往往以盈虧為前提,因此,很少再去考慮保國輪、保長江國際支線等因素,這樣在對方要求FoB價格條款時,也不去做更多的說服工作,甚至還抱有現在生意難做,不要說多了反而把生意說跑了。但現在有的公司,如我省五礦公司為避免出口風險,規定出口少做、不做F佃,因此該公司的FOB占的份額仍很少。 二、我國逐步對外開放服務貿易業,外資船公司和境外貨代紛紛來我國設立公司、辦事處,建立他們的服務網點。首先是買方集運業活躍起來,接著是與買方有協議的貨代因為在上海有了網點,就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來辦理訂艙事宜,使原來我方無法接受的(因為在中國境內無該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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