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F
風險:這是一種典型的象征性交貨方式,賣方是憑單交貨,買方是憑單付款,只要賣方如期向買方提交了合同規定的全套合格單據(名稱、內容和份數相符的單據),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損壞或滅失,買方也必須履行付款義務。反之,如果賣方提交的單據不符合要求,即使貨物完好無損地到達目的地,買方仍有權拒絕付。和信用證付款方式很像。
FOB
買方風險:買方未能按時派船,這包括未經對方同意提前將船派到和延遲派到裝運港,賣方有權拒絕交貨,而且由此產生的各種損失,如空艙費、滯港費及賣方增加的倉儲費等,均由買方負擔。
賣方風險:承擔貨物一切滅失及/或損失責任,直至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已將貨物裝載于輪船上為止。
CFR
風險: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賣方延遲裝運或者提前裝運都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并要承擔違約的責任。還有就是賣方未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致使買方未能辦理貨物保險,那么,貨物在海運途中的風險被視為賣方負擔。(其實我說道現在的風險都是需要注意的地方,真正的風險還有很多,做生意風險總是存在的)
措施防范都是要小心再小心,還有在我國同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從事的進出口業務中,采用FOB成交時,因為遵循的規定不一樣,應對有關問題在合同中具體訂明,以免因解釋上的分歧而引起爭議。
說聲謝謝,感謝回答者的無私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