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提出,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電解鋁小預焙槽;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
根據中國政府網4月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我國近期將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和技術標準的門檻作用,在電力、煤炭、鋼鐵、水泥、有色金屬、焦炭、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淘汰落后產能。
根據《通知》,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電解鋁小預焙槽;淘汰密閉鼓風爐、電爐、反射爐煉銅工藝及設備;淘汰采用燒結鍋、燒結盤、簡易高爐等落后方式煉鉛工藝及設備,淘汰未配套建設制酸及尾氣吸收系統的燒結機煉鉛工藝;淘汰采用馬弗爐、馬槽爐、橫罐、小豎罐(單日單罐產量8噸以下)等進行焙燒、采用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生產氧化鋅制品的生產工藝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