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養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進一步貫徹落實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做強做大優勢企業。以汽車、鋼鐵、水泥、機械制造、電解鋁、稀土等行業為重點,推動優勢企業實施強強聯合、跨地區兼并重組、境外并購和投資合作,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加快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業,培養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兼并與重組應尊重企業意愿
意見提出,企業的兼并與重組應該遵循以下四項原則。一,充分尊重企業意愿,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通過完善相關行業規劃和政策措施,引導和激勵企業自愿、自主參與兼并重組。二,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性作用,規范行政行為,由企業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合規開展兼并重組,防止“拉郎配”。三,促進市場有效競爭。統籌協調,分類指導,促進提高產業集中度,促進大中小企業協調發展,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形成結構合理、競爭有效、規范有序的市場格局。四,維護企業與社會和諧穩定。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妥善解決企業兼并重組中資產債務處置、職工安置等問題,依法維護債權人、債務人以及企業職工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社會的和諧穩定。
嚴禁各地排外
意見還指出,為優化產業布局、進一步破除市場分割和地區封鎖,要認真清理廢止各種不利于企業兼并重組和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尤其要堅決取消各地區自行出臺的限制外地企業對本地企業實施兼并重組的規定。理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系。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簽訂企業兼并重組后的財稅利益分成協議,妥善解決企業兼并重組后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數據的歸屬問題,實現企業兼并重組成果共享。
另外,切實向民營資本開放法律法規未禁入的行業和領域,并放寬在股權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壟斷行業改革,鼓勵民營資本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進入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
財政支持企業兼并與重組
意見表示,研究完善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財稅政策。對企業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另外,加強財政資金投入。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技改貼息、職工安置補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業兼并重組。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貼息、信貸獎勵補助等方式,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信貸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企業兼并重組,財政資金投入要優先支持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確定的企業兼并重組。
其次,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業銀行要積極穩妥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鼓勵商業銀行對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參與企業兼并重組,并向企業提供直接投資、委托貸款、過橋貸款等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設立專門的并購基金等兼并重組融資新模式,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吸引社會資金參與企業兼并重組。通過并購貸款、境內外銀團貸款、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跨國并購。
促進企業兼并重組任務分工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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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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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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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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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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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取消阻礙企業兼并重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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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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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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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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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民營資本的市場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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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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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工商總局、銀監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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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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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和落實企業兼并重組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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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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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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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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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擴大貸款規模。鼓勵商業銀行對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實行綜合授信。通過并購貸款、境內外銀團貸款、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企業跨國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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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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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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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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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設立專門并購基金等兼并重組融資新模式,完善股權投資退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可轉換債等為兼并重組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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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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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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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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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設立專項資金,支持中央企業兼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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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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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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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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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貼息、信貸獎勵補助等方式,激勵商業銀行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信貸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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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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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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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企業并購重組的市場化改革,健全市場化定價機制,完善相關規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開展兼并重組。鼓勵上市公司以股權、現金及其他金融創新方式作為兼并重組的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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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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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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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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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使用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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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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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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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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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對兼并重組企業技術改造支持力度。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切實防止以兼并重組為名盲目擴張產能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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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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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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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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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債務重組政策措施,支持資產管理公司、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機構參與被兼并企業的債務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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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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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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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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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繼續支持國有企業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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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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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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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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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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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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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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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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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境內外并購活動的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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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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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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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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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境內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跨國并購中的咨詢服務作用,指導和幫助企業制定境外并購風險防范和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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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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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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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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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企業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操作程序,加強信息披露。有效防范和打擊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防止惡意收購,防止以企業兼并重組之名甩包袱、偷逃稅款、逃廢債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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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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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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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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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企業兼并重組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加強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對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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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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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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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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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達到經營者集中法定申報標準的企業兼并重組,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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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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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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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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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和完善對重大的企業兼并重組交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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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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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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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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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部際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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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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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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