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應肇慶新聯昌金屬實業有限公司(Zhaoqing Xinlianchang metal Corporation Ltd.)的申請,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復審立案調查。
至2014年11月28日,已經過去2個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復審終裁。內容主要是:申訴企業肇慶新聯昌金屬實業有限公司(Zhaoqing Xinlianchang metal Corporation Ltd.)的傾銷幅度為0%,補貼率為7.5%,傾銷和補貼合并有效稅率為7.5%。
,澳大利亞對我國鋁型材反傾銷事件新聞回顧
14年9月11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復審立案調查。
2014年11月20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公告稱,由于申訴方浙江湖州都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出口商調查問卷,因此決定終止對該公司的快速復審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6041000、76042100、76042900、76081000、76082000、76101000、76109000。
澳大利亞政府在接到澳大利亞鋁型材生產商Capral有限公司的投訴后,開始對進口中國的一些鋁型材征收16%的臨時性反傾銷稅。
在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的網站上刊登的公告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過對選定的四個出口產品的樣本進行了出口價格加權平均值對比,并計算出了18%的傾銷幅度,采取適用最低稅率的規定,計算出對進口中國的鋁型材征收16%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
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還將向澳大利亞總理提供一項建議,建議總理向澳大利亞民政事務局發出通知,通知民政事務局是否發布傾銷裁定或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采取進一步措施。
8月26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復審終裁,肯定了澳大利亞在原裁決中部分裁決,并作出了兩項新裁定。
新裁定認為,原鋁的進口價格不能反映競爭激烈的市場成本,因此不應被用作建立正常價值的結構成本;用作計算臨時反傾銷稅和臨時反補貼稅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無損害價格應根據鋁型材品種來確定;并且發現原裁決中關于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ium Co Ltd’s)的正常價值的計算有錯誤,經更正后,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小于2%,為微量。
根據處理工藝的不同,反傾銷和反補貼聯合稅率如下:臺山市金橋鋁型材廠有限公司征收3.8%-7.4%的稅率;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td)征收6.1%-13.6%不等的稅率;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征收5.5-7.6%不等的稅率;其他公司征收6.4%-12.4%不等的稅率;對不合作出口商征收高達22.4%-33.3%不等的稅率。
終裁還特別規定,除了上述稅率外,如果進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確定出口價格,則征收臨時反傾銷稅。進口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的鋁型材所支付的臨時反傾銷稅將被退款。為了保持機密性,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非傷害性的價格將不會公布。
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6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9年11月,澳大利亞對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終裁 。
至2014年11月28日,已經過去2個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復審終裁。內容主要是:申訴企業肇慶新聯昌金屬實業有限公司(Zhaoqing Xinlianchang metal Corporation Ltd.)的傾銷幅度為0%,補貼率為7.5%,傾銷和補貼合并有效稅率為7.5%。
,澳大利亞對我國鋁型材反傾銷事件新聞回顧
14年9月11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快速復審立案調查。
2014年11月20日,澳大利亞反傾銷委員會發布公告稱,由于申訴方浙江湖州都倫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出口商調查問卷,因此決定終止對該公司的快速復審調查。涉案產品海關編碼為76041000、76042100、76042900、76081000、76082000、76101000、76109000。
澳大利亞政府在接到澳大利亞鋁型材生產商Capral有限公司的投訴后,開始對進口中國的一些鋁型材征收16%的臨時性反傾銷稅。
在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保護局的網站上刊登的公告稱,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通過對選定的四個出口產品的樣本進行了出口價格加權平均值對比,并計算出了18%的傾銷幅度,采取適用最低稅率的規定,計算出對進口中國的鋁型材征收16%的臨時反傾銷稅稅率。
澳大利亞海關和邊境保護局還將向澳大利亞總理提供一項建議,建議總理向澳大利亞民政事務局發出通知,通知民政事務局是否發布傾銷裁定或在2010年4月16日之前采取進一步措施。
8月26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期中復審終裁,肯定了澳大利亞在原裁決中部分裁決,并作出了兩項新裁定。
新裁定認為,原鋁的進口價格不能反映競爭激烈的市場成本,因此不應被用作建立正常價值的結構成本;用作計算臨時反傾銷稅和臨時反補貼稅的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無損害價格應根據鋁型材品種來確定;并且發現原裁決中關于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ium Co Ltd’s)的正常價值的計算有錯誤,經更正后,該公司的傾銷幅度小于2%,為微量。
根據處理工藝的不同,反傾銷和反補貼聯合稅率如下:臺山市金橋鋁型材廠有限公司征收3.8%-7.4%的稅率;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PanAsia Aluminium (China) Ltd)征收6.1%-13.6%不等的稅率;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征收5.5-7.6%不等的稅率;其他公司征收6.4%-12.4%不等的稅率;對不合作出口商征收高達22.4%-33.3%不等的稅率。
終裁還特別規定,除了上述稅率外,如果進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確定出口價格,則征收臨時反傾銷稅。進口廣東肇慶新中亞鋁業有限公司的鋁型材所支付的臨時反傾銷稅將被退款。為了保持機密性,出口價格,正常價值和非傷害性的價格將不會公布。
據有關資料顯示,2009年6月,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2009年11月,澳大利亞對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2010年10月28日,澳大利亞對原產于中國的鋁型材作出反傾銷和反補貼終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