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下發通知,要求各有關市、縣國土資源局認真做好高鋁粘土礦和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管理工作。據悉,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可用竭的礦產資源的具體行動。
通知強調,自治區與各有關市、各有關市與有關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簽訂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礦山企業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局,應與各有關企業簽訂總量控制合同書。各礦企要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和原始生產日報表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通知要求,采礦許可證已過期、暫未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后,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申請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經批準后方能組織生產。礦山企業實際生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預計年度開采總量與下達的控制指標差距較大時,企業應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請調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如發現有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
通知強調,自治區與各有關市、各有關市與有關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簽訂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開采總量控制責任書;礦山企業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局,應與各有關企業簽訂總量控制合同書。各礦企要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和原始生產日報表等與開采總量控制相配套的企業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通知要求,采礦許可證已過期、暫未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后,應向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申請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經批準后方能組織生產。礦山企業實際生產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預計年度開采總量與下達的控制指標差距較大時,企業應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提請調整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如發現有超指標生產、假借主采其他礦種之名偷采以及不按規定按時上報數據、不接受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要及時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