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標準GB 5237-2004《鋁合金建筑型材》將以下的條款列入為國家強制條款(而這些條款在國際上是不予限制的):
(1)GB5237.1-2004
--5.3 6061、6063A型材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T 3190的規定。
--5.4.1.5門、窗型材最小公稱壁厚應不小于1.20MM。
--5.5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1-T4、6061-T6型材的室溫力學性能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2、表3、表4中指定部位尺寸為1.2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強制性的。表10中拉伸試驗要求是強制性的。
(2)GB 5237.2-2004
--5.5.1陽極氧化膜的厚度級別應根據使用環境加以選擇,其要求應符合表2的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未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時,門、窗型材符合AA10級,幕墻型材符合AA15級。
--5.5.2 氧化膜的封孔質量采用磷鉻酸浸蝕重量損失法試驗,失重不大于30MG/DM2。
(3)GB 5237.3-2004
--表2中復合膜指標為強制性的。
--表3中附著力等級為強制性的。
(4)GB 5237.4-2004
--5.6.3.1裝飾面上涂層最小局部厚度≥40μm。
--5.6.5涂層經劃格試驗其附著力應達到0級。
(5)GB 5237.5-2004
--5.6.3.1噴漆型材裝飾面上的漆膜厚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5.6.5涂層的干式、濕式和沸水附著力均應達到0級。
--5.6.8.2單色涂層經硝酸試驗后,顏色變化ΔEab≤6
(6)GB 5237.6-2004
--4.5.2高溫持久負荷試驗和熱循環試驗結果應符合表2的規定。
以上強制條款同樣可能會對以下進口鋁型材起到制約作用:
(1)通過合理的結構設計生產的可保證門、窗整體性能的“薄壁鋁型材”。
(2)涂層或漆膜厚度小于中國標準的噴涂鋁型材。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標準對涂層薄度的規定并未象中國標準一樣專指建筑用的涂層厚度,而是廣泛指有機涂層厚度,這可能是今后判斷不一致的地方。
(3)熱循環試驗結果不符合GB 5237.-2004的隔熱鋁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