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制鑄造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發展,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范市場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大力推動節能減排、促進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和鑄造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提出如下鑄造行業準入條件。
一、企業布局
鑄造企業的布局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各省、市機械行業發展規劃。在一類區內不能新建、擴建鑄造廠;已有的鑄造廠其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指標應符合國家一類區有關標準的規定。在二類區和三類區,新建鑄造廠和原有鑄造廠的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指標均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提倡按地區(省、市、縣)工業發展需要,建設具有一定規模的鑄造產業園區;鼓勵鑄造企業由我國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轉移。
說明:
1.一類區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二類區指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以及一、三類區不包括的地區;三類區指特定的工業區。
2. 環境保護方面應符合的標準主要包括:GB 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
二、鑄造工藝
要根據所生產鑄件的材質、品種、批量,合理選擇粘土濕型砂、樹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熔模精鑄、消失模鑄造、金屬型鑄造(重力、離心、高壓壓力、低壓等)先進的造型工藝,以及冷芯盒、覆膜砂殼芯、熱芯盒等制芯工藝;有選擇地采用機械化、半自動及自動造型生產線;
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鑄造工藝。
三、鑄造裝備(造型、制芯、熔煉、清理)
1. 熔煉部分必須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設備,如電爐、沖天爐等金屬熔煉設備,爐前化學成分分析、金屬液溫度測量設備,并應配有相應的除塵設備與系統。提倡大批量生產鑄鐵件產品采用沖天爐、電爐雙聯熔煉工藝,推廣采用大容量(10噸以上)、長爐齡(一次開爐連續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熱送風、帶有布袋除塵的沖天爐。3年內全國范圍內逐步淘汰熔化率≤3噸/小時的沖天爐,5年內逐步淘汰熔化率≤5噸/小時的沖天爐。提倡采用變頻、中頻感應爐熔化。新建鑄造企業不再采用≤5噸/小時的沖天爐。
2. 造型部分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處理設備,采用樹脂砂、水玻璃砂工藝的企業需配備舊砂再生設備;
3.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須配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塵設備;
4.企業必須設有實驗室,對鑄件性能和原輔材料進行檢驗,所生產的鑄件和所用原輔材料應符合相應國家標準或機械行業標準的規定;
5. 禁止新上無磁扼的鋁殼電爐,原有的無磁扼的鋁殼電爐限2年內逐步淘汰。
四、產量與產值(企業規模)
1、現有的鑄鐵件生產企業鑄件年產量三類區不低于3000噸,二類區不低于4000噸,一類區不低于5000噸。新建的企業不低于10000噸(不含鑄管企業)。
2、現有的鑄鋼件生產企業年產量三類區不低于2000噸,二類區不低于3000噸,一類區不低于4000噸。新建的企業不低于8000噸。
3、現有的有色金屬鑄件年產量三類區不低于300噸,二類區不低于400噸,一類區不低于500噸。新建的企業不低于1000噸/年。
4、生產球鐵管的鑄造企業年產量不低于10萬噸,新建的企業不低于20萬噸;生產灰鐵管的鑄造企業年產量不低于5萬噸,新建的企業不低于10萬噸;
五、鑄件質量
1. 鑄造企業需要設有獨立質量監測部門,配有專職質量監測人員,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
2. 企業需通過ISO9001標準認證。對于新建鑄造企業應選派人員進行ISO9001標準的培訓,企業從建廠開始就納入ISO9001標準的軌道。
3. 鑄件的外觀質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鑄件的內在質量(材質及金相組織等)應符合產品圖紙及相應標準的要求。
六、能耗與節能
企業需根據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統。
企業的主要熔煉設備應滿足以下能耗指標(見表1~表6)。
表1 沖天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
沖天爐的熔化能力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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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指標 (kg標準煤/t金屬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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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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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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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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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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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水冷爐)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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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無芯感應電爐熔煉鑄鐵的能耗指標
感應電爐容量 (t)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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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600
|
1.5
|
<580
|
2
|
<570
|
3
|
<560
|
5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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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電弧爐煉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電弧爐的容量 (t)
|
1.5
|
3
|
5
|
10
|
20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00
|
780
|
760
|
740
|
表4 感應電爐煉鋼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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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
0.3
|
0.5
|
1
|
2
|
3
|
5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00
|
740
|
720
|
695
|
685
|
670
|
表5 感應電爐熔煉鋁合金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感應電爐的容量 (t)
|
0.15
|
0.3
|
0.5
|
1
|
2
|
3
|
能耗指標(kW·h /t金屬液)
|
830
|
820
|
800
|
790
|
760
|
740
|
表6 燃料爐熔煉鋁合金的能耗指標(最大值)
熔爐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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坩鍋爐
|
反射爐
|
豎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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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指標 (kg標準煤/t金屬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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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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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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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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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廢棄物排放與治理
1. 廢氣:生產過程中產生粉塵、煙氣的部位均應配置粉塵收集及煙塵凈化裝置,廢氣排放應符合GB 9078-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3271-200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95-1996《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 廢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3838-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3. 建立廢渣、廢砂處置申報制度,廢渣、廢砂處置應有當地環保部門批準。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貯存、和處置。鼓勵按地區或在固體廢棄物量大的鑄造企業建立鑄造廢棄物的集中回收、處理及綜合利用機構。
4. 精密鑄造產生的氨氣排放量應符合GB14554-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5. 生產過程的噪音應符合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6. 砂型鑄造企業的舊砂必須經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水玻璃砂≥60%,樹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八、勞動保護
企業應當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備必要的用具和設備。工作場需符合GB8959-2007 《鑄造防塵技術規程》、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15577-2007《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企業要制定詳細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給職工配備必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提倡企業進行GB/T28001-2001(或與之等效的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
九、人員素質
1. 特殊崗位的人員要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2. 應制定各類人員的培訓計劃,定期進行技能、技術、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
十、監督與管理
1. 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鑄造協會共同考察并指定若干個省級以上協會負責對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進行考評。考評周期為:對現有企業每兩年考評一次,考評合格后發“生產許可證書”;對新建和擴建企業,隨時申報,隨時考評,考評合格后發“生產許可證書”;
2.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鑄造協會和各省市發改委、工信廳(局)、環保局要對各被指定單位在執行鑄造行業準入制度方面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每2年核定一次負責鑄造行業準入制度工作的省級以上協會名單;
3. 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鑄造協會聯合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準入條件的鑄造企業名單;
4. 新建和擴建鑄造企業必須在正式開工前達到上述準入條件、并獲得“生產許可證書”;現有鑄造企業要通過技術改造,逐步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要求;
5. 各級有關政府部門在對鑄造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審批、信貸融資等工作中要以《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為依據,對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新建、擴建鑄造企業,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金融機構不得貸款和其他形式的資金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消防、衛生、安監等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對不符合《鑄造行業準入條件》的現有鑄造企業,限期進行整改(不同省份的整改期限見附件),在整改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不能享受出口退稅,不能申報任何優惠項目。
十一 其他:
1. 本準入條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2. 本準入條件將根據我國鑄造工業的發展情況以及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加以修改。新的準入條件公布之時,舊的準入條件即宣告作廢。
3. 本準入條件的解釋權在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不同省份鑄造企業整改期限一覽表
不達標企業整改期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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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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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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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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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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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吉林、江西、河南、河北、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重慶、福建、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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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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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陜西、青海、內蒙、貴州、云南、廣西、新疆、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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