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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屬(銅鋁等)選礦工廠工藝設計標準與規范

   日期:2011-03-25     瀏覽:2180    評論:0    
有色金屬選礦廠工藝設計規范(YSJ 014-92)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統一有色金屬選礦廠工藝設計技術要求,提高設計質量,推動技術進步,特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的有色金屬選礦廠工藝設計。改擴建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選礦廠工藝設計,應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對新技術、新設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應用,必須經過鑒定。 
    第1.0.4條  選礦廠廠址不得設在采礦設計崩落區內以及有斷層、溶洞、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工程地質地段。 
    第1.0.5條  選礦廠廠房布置,應根據工藝流程特點和技術發展要求,充分利用地形,貫徹自流、緊湊的原則,合理確定廠區占地面積。對有擴建可能的選礦廠,應適當留有發展余地,但不得隨意擴大占地和提前征用。 
    第1.0.6條  選礦廠排出的尾礦、污水、粉塵、有害氣體、噪聲和放射性物質等應妥善處理,并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環境保護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1.0.7條  有色金屬選礦廠工藝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選礦試驗與試樣采取
第一節  選礦試驗
    第2.1.1條  選礦試驗類別可劃分為可選性試驗、實驗室試驗、實驗室擴大連續試驗、半工業試驗和工業試驗。選礦試驗適用范圍,應符合2.1.1的規定。 
表2.1.1  選礦試驗適用范圍
試驗類別
適用范圍
可選性試驗
  中小型易選礦石選礦廠的可行性研究
實驗室試驗
  大型易選、中小型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可行性研究,中、小型易選礦石選礦廠的初步設計
實驗室擴大
連續試驗
大型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可行性研究,大型易選、中小型難選、小型極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初步設計
半工業試驗
  大型極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可行性研究,大型難選、中型極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初步設計
工業試驗
  大型極難選礦石選礦廠的初步設計
    第2.1.2條  試驗報告必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第2.1.3條  新建的選礦廠,必須進行礦石相對可磨度或功指數測定試驗。 
    第2.1.4條  礦石中粘土及細泥含量多、水分大且難以松散時,應做洗礦試驗。必要時,應進行半工業或工業性自磨試驗及泥砂分選試驗。 
    第2.1.5條  礦石中含脈石或開采過程中混入圍巖量多,并有可能在入磨前分離時,應做預選試驗。 
    第2.1.6條  采用浮選工藝流程時,應做回水試驗。選礦產品應根據需要做沉降和過濾試驗。 
    第2.1.7條  選礦最終產品應進行密度、粒度、礦物組成和有害物質含量等項目的測定。 
    第2.1.8條  工藝流程排放物中有害組分超標時,必須進行治理或防護試驗。 
第二節  試樣采取
    第2.2.1條  根據試驗目的的不同,采取的試樣應充分具有代表性。 
    第2.2.2條  試樣采取應根據礦床賦存條件、采礦方法、礦石特性和試驗要求等條件進行采樣設計。 
    第2.2.3條  試樣重量應根據試驗類別、礦石性質確定。當進行洗礦、預選、自磨、半子磨、重選、磁選、焙燒、綜合回收和脫水等單項試驗時,試樣重量應根據試驗設備類型、規格及試驗時間確定。 
    第2.2.4條  可選性試驗的試樣應采取坑道樣或巖芯樣。實驗規模較大,礦石性質較簡單時,宜采取代表達產后5a左右的初期開采段試樣,同時采取后期開采的深部巖芯樣。礦床規模巨大、礦石性質復雜時,應采取全礦床或礦床開采范圍內的試樣。 
    第2.2.5條  對氧化帶、次生帶、原生帶礦石和開采的前后期礦石性質有較大差異時,應分別采取試樣。當這些類型礦石不能分采時,應按實際出礦比例采取混合樣。 
    第2.2.6條  采取的試樣中,應含有相應的頂底板圍巖及礦體夾層樣,其數量應滿足采樣和試驗時的配礦要求。 
    第2.2.7條從尾礦和廢渣中回收有用礦物時,除樣品的品位有代表性外,其粒度分布、氧化變質程度和物質組成,均應具有代表性。 
第三章  工藝流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  選礦工藝設計流程,應以經審查批準的選礦試驗為基礎,并參照生產實踐確定。 
    第3.1.2條  選礦工藝流程的確定,應考慮綜合回收金、銀及其他伴生有用礦物。對暫時無法回收或回收效益差的礦物也應妥善處置。 
    第3.1.3條  選礦產品方案及指標,應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經方案比較,合理確定回收產品的種類、產品質量及回收率等主要指標。 
    第3.1.4條  常規的碎磨流程,應貫徹多碎少磨的原則,根據選礦廠的規模及選礦的碎磨設備類型,確定破碎最終產品粒度。 
第二節  破碎篩分
    第3.2.1條  大、中型選礦廠應采用常規三段一閉路破碎流程。小于500t/d的選礦廠宜采用兩段一閉路的流程。采用超細碎工藝的中、小型選礦廠,應在兩段破碎中增加破碎粗碎產品中過大塊的補充作業。當破碎最終產品作為球磨機給礦時,常規破碎產品粒度宜小于15mm,超細碎產品可小于12mm,作為棒磨機給礦時,最終破碎產品粒度應小于20mm。 
    第3.2.2條  中碎機給礦時,最終產品粒級含量大于15%或含粉礦量較多并潮濕時,中碎前應采取重型篩進行強化篩分,并產出最終產品。 
    第3.2.3條  破碎系統中采用強化篩分措施無效時,可采用洗礦流程,但必須進行充分論證。對于設計時尚難以確定洗礦的礦石,設計中應留有洗礦的可能性。 
第三節  預選 
    第3.3.1條  當原礦中含廢石量較多,且色澤、密度、磁性、導電性差異較大時,應通過試驗及技術經濟比較確定是否進行預選。 
    第3.3.2條  手選、光揀選及重介質分選前,應設置洗礦和篩分作業。對于350mm粒級礦石,宜采用機械預選流程。 
    第3.3.3條  重介質分選出的尾礦品位,應低于或相當于主流程的尾礦品位。 
    第3.3.4條  重介質分選粒度,應根據試驗或類似企業生產實際確定。采用重介質旋流器分選時,入選的粒度宜為3~15mm,最大粒度不宜大于20mm。
    第3.3.5條  采用重介質選礦流程時,應采取相應措施保持礦石性質的穩定,必要時可設置配礦設施。 
第四節  磨礦分級
    第3.4.1條  磨礦產品粒度為0.5~3mm時,應采取一段棒磨流程。磨礦產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或等于70%時,應采用一段球磨流程。磨礦產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大于70%時,應采用兩段磨礦流程。小型選礦廠,磨礦產品中粒度小于0.074mm,含量小于75%時,宜采用一段磨礦流程。 
    注:重選時捧磨產品粒度下限可減小至0.3mm。 
    第3.4.2條  有用礦物嵌布粒度不均和易于過粉碎的礦石,宜采用棒磨或階段磨礦流程。 
    第3.4.3條  礦石中含泥、水或粘土及可塑性泥團較多,且難以采用常規碎磨及洗礦方法處理,或礦漿中由于鐵離子存在而影響選礦指標時,應采用自磨及半子磨流程。 
    第五節  浮選 
    第3.5.1條  細粒均勻嵌布的硫化礦,宜選用一段浮選流程。粗細粒不均勻嵌布的硫化礦,宜選用多段浮選流程。 
    第3.5.2條  多金屬富硫化礦,宜選用直接優先浮選流程。多金屬貧硫化礦,宜采用混合或部分混合浮選流程。 
    第3.5.3條  多金屬硫化礦中部分礦物的可浮性存在差異時,宜采用等可浮流程。 
    第3.5.4條  礦石可浮性差別較大的多金屬硫化礦,原礦品位較低、礦物嵌布粒度較細、比較難選或氧化率較高時,可考慮采用分支浮選或等可浮與分支浮選的聯合流程。 
    第3.5.5條  礦石中含金、銀、鉑、鉛等重礦物和礦石在磨礦中含易產生過磨的脆性重礦物,可采用閃速浮選工藝。 
    第3.5.6條  精礦品位要求高、有用礦物嵌布較細時,應采用精礦多段磨選流程。 
    第3.5.7條  原礦品位高、可浮性好的礦石,在精礦質量要求不嚴時,宜采用粗選產出最終精礦及1~2次掃選的流程。原礦品位低、精礦質量要求高的礦石,應采用多次精選的流程。 
第3.5.8條  中礦返回地點應由試驗決定,設計中可根據精礦質量要求及中礦性質等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第3.5.9條  含有大量浮選藥劑、礦泥及大量難選礦物的中礦,宜采用中礦單獨處理流程。 
第六節  重選 
    第3.6.1條  重選設計流程,應根據有用礦物解離特性,貫徹“早收多收,早丟多丟”的原則。入選粒度應按選礦試驗確定,必要時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 
    第3.6.2條  處理沖積砂礦的重選廠,宜采用分散粗選。集中精選的選別流程。粗選原礦中有價金屬含量較低的礫石和礦泥,應在洗礦作業中預先排除。 
    第3.6.3條  有用礦物呈粗細不均勻嵌布的礦石,應根據金屬含量多少和有用礦物單體解離情況采用第一段磨礦前分級入選后再階段磨選的流程。大、中型選礦廠,當原礦分選后品位和性質相差懸殊時,應采用按貧富和可選性分系統磨選的流程。 
    第3.6.4條  有用礦物呈細粒嵌布的礦石,應采用階段磨選、礦泥集中處理的流程。 
    第3.6.5條  閉路磨礦作業,分級粒度大于0.2mm時,宜采用篩分機閉路或在回路中設置適宜的選別設備。 
    第3.6.6條  階段磨選的各段選別作業,均應獲取精礦或粗精礦,丟棄部分尾礦。 
    第3.6.7條  重選作業的給礦,應強化隔渣、分級、脫泥等作業,并嚴格實行泥、砂分選。當給礦中硫化物含量足以干擾分選時,應采取有效的脫硫措施。 
    第3.6.8條  重選廠的中間產品,應按物料性質分別集中磨選。富中礦宜采用多選少磨、選選后磨流程,貧中礦宜采用先磨后選流程。性質復雜、難以分離的中礦,不應再繼續重選,宜選用適應的聯合流程處理。 
    第3.6.9條  礦泥分選前,應進行分級、脫泥,實行窄級別入選。當礦泥中含廢棄細泥多時,宜采用先脫泥后分級選別的流程。 
第七節  脫水 
    第3.7.1條  選礦廠位于嚴寒地區或冶煉要求精礦含水率小于8%時,可采用三段脫水流程。精礦含水率為8%~12%時,應采用兩段脫水流程。精礦含水率大于12%時,應采用兩段或一段脫水流程。 
    第3.7.2條  在符合本規范第3.7.1條要求的前提下,選礦廠所在地區冬季較長、氣候寒冷時,對易于過濾的精礦,可采用冬季三段夏季兩段脫水流程。 
    第3.7.3條  重選和磁選作業產出的粗粒精礦,可采用沉淀池、脫水篩、離心脫水機、脫水倉或過濾機等進行一段脫水。 
    第3.7.4條  缺水地區、供水條件差或要求提高尾礦輸送濃度時,其尾礦宜采用一段濃縮機流程。要求尾礦干式堆存時。其尾礦宜采用濃縮,過濾兩段脫水流程。 
第四章  主要設備選擇與計算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選別作業礦量波動系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般浮選作業              1.05~1.1
濕式自磨后的浮選作業      1.3~1.5
混合浮選或精選作業        1.2~1.5
重選作業                  1.1~1.15
重選流程中的中礦及精礦    1.5~2.0
     第4.1.2條  計算主要工藝設備能力時,其負荷率可取100%。
     第4.1.3條  三班工作制的選礦廠,其主要設備作業率和作業時間,應符合表4.1.3的規定。 
表4.1.3  主要設備作業率和作業時間
設備名稱
作業率(%)
年工作日(d)
每班作業時間(h)
破碎洗礦
57~73.5
330
5~6.5
自磨及選別
85.0
310
8
球磨及選別
90.4
330
8
精礦脫水
68~90.4
330
6~8
    第4.1.4條  設備處理量應通過計算,并參照類似企業實際生產定額確定。 
    第4.1.5條  選礦廠前后工序的設備負荷率應比較均衡。同一工序的設備類型、規格應相同。 
 第4.1.6條  選礦廠的破碎、磨礦、浮選、磁選和濃縮等主要生產設備不應整機備用。 
    第4.1.7條  選礦廠主要工藝設備的型式與規格,應與礦石性質、選礦廠規模相適應,并應符合大規格、少系列、高效、節能、耐用以及備品備件來源可靠的要求。不得選用淘汰產品。 
第二節  破碎篩分 
    第4.2.1條  給料口大于1200mm的大型旋回破碎機,宜按雙側受礦配置;大塊礦多時,可在受料倉上部設置大塊碎石機。 
    第4.2.2條  大型選礦廠處理硬度較大礦石,最終破碎產品粒度要求小于12mm時,可選用超重型圓錐破碎機。 
    第4.2.3條  礦石硬度小、粉礦多、產品粒度要求小于15mm的破碎篩分廠,可選用單缸液壓圓錐破碎機。 
    第4.2.4條  小型選礦廠破碎產品粒度要求較小、含泥含水少時,宜選用旋盤式破碎機、大破碎比的JC型深腔顎式破碎機或細碎型顎式破碎機。 
    第4.2.5條  中碎前預先篩分作業應選用大振幅的重型振動篩。 
    第4.2.6條  脫水、脫介作業應選用直線振動篩。 
    第4.2.7條  中、細碎作業前應設置可靠的金屬探測器與除鐵裝置。 
第三節  預選 
    第4.3.1條  給入預選作業的礦石粒度5~50mm和5~10mm時,應分別選用錐型和鼓式重介質分選機,預選粒度為5~15mm時,應選用重介質旋流器。 
    第4.3.2條  重介質分選機的生產能力,應根據類似選礦廠生產實踐的單位生產能力決定。 
    第4.3.3條  預選過程中使用的加重劑,應根據其性質采用相應的設備進行回收,磁鐵礦和硅鐵加重劑應選用磁選機回收,方鉛礦和黃鐵礦加重劑,應選用浮選機回收。 
    第4.3.4條  碎礦作業中需采用手選廢石和富礦塊時,使用的帶式輸送機的輸送速度應小于0.25m/s。 
    第四節  磨礦分級 
    第4.4.1條  粗磨球磨機宜選用格子型,細磨球磨機宜選用溢流型。大型球磨機宜選用溢流型。 
    第4.4.2條  磨礦作業的分級設備,應與磨礦機型式相適應。格子型球磨機宜配以螺旋分級機,分離粒度小于0.15mm時,宜采用沉沒式,分離粒度大于或等于0.15mm時,宜采用高堰式。溢流型球磨機宜配以水力旋流器。 
    第4.4.3條  小規格球磨機用于粗磨時,宜采用格子型球磨機配以螺旋分級機機組或采用螺旋分級機附加水力旋流器進行控制分級機組。中等規格球磨機,可采用螺旋分級機或水力旋流器機組。大型球磨機應采用水力旋流器機組。 
    第4.4.4條  磨礦回路采用水力旋流器構成閉路時,磨礦機排料端應設置隔粗設施。水力旋流器給礦砂泵規格較大時,應配有變速裝置。 
    第4.4.5條  磨礦機磨礦產品無特殊要求時,宜采用長筒型磨礦機。 
    第4.4.6條  規格較小的自磨機回路,當磨礦細度較粗時,宜采用螺旋分級機構成閉路。 
第五節  浮選 
    第4.5.1條  大型及特大型選礦廠的粗、掃選作業,宜選用充氣機械攪拌式浮選機。對于易選或要求充氣量不大的礦石,亦可選用機械攪拌自吸式浮選機。中、小型選礦廠宜選用機械攪拌自吸式浮選機。
    第4.5.2條  浮選廠的粗、掃選作業的浮選機總槽數,不宜少于6槽。 
    第4.5.3條  設計的浮選時間按工業試驗數據確定。無工業試驗資料時,設計的浮選時間可按實驗室試驗數據的1.5~2.0倍選取。 
    第4.5.4條  對于原礦品位較高、粒度較細的易浮礦物,可采用浮選柱進行選別。 
    浮選柱充氣器型式及結構,應根據物料特點、選別指標要求,通過試驗或參照類似企業確定。 
    第4.5.5條  攪拌槽結構應與選用目的相適應,藥劑攪拌槽應耐腐蝕,高濃度礦漿攪拌槽應防止礦砂沉槽,提升攪拌槽的提升高度,一般不宜大于1.2m。 
 第4.5.6條  選礦廠生產中,某些藥劑可添加的磨礦機、浮選前泵池或分配器內。 
第六節  重選
    第4.6.1條  重選設備應根據物料性質、礦漿濃度、處理礦量、操作與維護等因素選擇,優先選用高效、節能的設備。 
    第4.6.2條  2~20mm粗粒物料的分選,宜采用跳汰機分選。 
    第4.6.3條  0.074~2mm物料的分選,可采用圓錐選礦機、螺旋選礦機或搖床,亦可采用跳汰機。 
    第4.6.4條  0.037~0.074mm物料的分選,宜選用螺旋溜槽和搖床。 
    第4.6.5條  0.01~0.037mm礦泥宜選用離心選礦機粗選,皮帶溜槽精選。 
    第4.6.6條  鎢、錫粗精礦中粗粒硫化礦物的分離,宜選用抬浮搖床或圓槽浮選機。 
第七節  脫水 
    第4.7.1條  濃縮機規格應根據生產定額及上升水流速度確定。濃縮機型式應根據使用條件選擇,處理量小時,宜選用中心傳動式,處理量較大時,宜選周邊傳動式,但在寒冷地區應選用周邊齒條傳動式,處理量大、場地狹小時,宜選用高效式。 
    第4.7.2條  精礦含水率要求大于或等12%時,宜選用圓筒型或圓盤型真空過濾機,要求精礦含水率8%~12%,物料可濾性差時,宜選用自動壓濾機。 
    第4.7.3條  精礦粒度粗、密度大時,應選用內濾式圓筒型真空過濾機,精礦機理小于0.2mm時,宜選用圓盤型真空過濾機、外濾式或折帶式圓筒型真空過濾機,精礦或物料粒度小于30μm時,宜選用壓濾機。 
    第4.7.4條  銅、鉛、鋅、鎳等精礦的干燥,應采用直接加熱圓筒干燥機。鎢、錫、鉬等精礦的干燥,宜采用間接加熱干燥設備。 
第五章  廠房配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選礦廠各廠房平面位置和地坪標高,應結合地形、地貌及工程地質條件確定。選礦廠的破碎、磨礦跨間及重洗廠的主廠房地坪應布置在以挖方為主的地段。 
    第5.1.2條  廠房大門及吊裝孔尺寸,應大于設備最大部件外形尺寸或運輸車輛在裝載條件下的外形尺寸的400~500mm。特大型設備可不設專用大門,但應預留安裝孔洞,設備安裝后按設計要求封閉。利用率較低的吊裝孔,應設置活動蓋板覆蓋。 
    第5.1.3條  選礦廠的試驗室、化驗室應與破碎、磨礦及具有較大振動設備的廠房保持必要的距離,一般情況下,不宜小于50m。選礦廠的技術檢查站,宜布置在主廠房內。 
    第5.1.4條  各層操作平臺應具備良好的沖洗條件,平臺沖洗污水應通過導流系統排入地溝中流入廠內排污系統。 
    第5.1.5條  廠房內地表排污溝寬度不應小于300mm,溝頂設防護格柵。地面坡度不應小于地溝坡度。地溝坡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破碎及磨浮廠          3%~5%
重選廠                4%~6%
磁選廠                3%~5%
    第5.1.6條  各層平臺之間凈空高度不應小于2m。個別地段,在不妨礙檢修、操作的情況下,凈空高度可適當減小。 
    第5.1.7條  廠房內通道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通道          1.5~2.0m
操作通道          0.9~1.2m
維修通道          0.6~0.9m
     注:帶式輸送機通廊寬度,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5.1.8條  廠房內傾斜通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道傾斜角度為6°~12°時,應設防滑條;大于12°時,應設踏步。 
    (2)樓梯傾斜角度宜為45°。經常有人通行及攜帶重物處傾斜角度應小于40°,不經常通行處可小于45°。
第5.1.9條  大型選礦廠的破碎系統中,宜設置中間礦堆和緩沖礦倉。 
     第5.1.10條  寒冷地區的破碎篩分及精礦脫水廠房的采暖溫度不宜低于10℃;帶式輸送機通廊及單獨設置精礦倉的采暖溫度不宜低于5℃;磨浮廠房的采暖溫度不宜低于15℃。 
第二節  破碎篩分
    第5.2.1條  破碎篩分的主要工藝設備,應采用單系列配置。 
    第5.2.2條  大、中型選礦廠的破碎、篩分、宜分別單獨設置廠房。 
    第5.2.3條  大、中型選礦廠的洗礦及重介質選別作業,宜單獨設置廠房。 
    第5.2.4條  帶式輸送機通廊,宜采用封閉式結構。在氣象條件好地區的帶式輸送經濟通廊,可采用活動防護罩式結構。通廊的地下部分,應采取通風、防水和排水措施;地下與地上交接處,應設平臺及通行門。 
    第5.2.5條  露天礦堆及石灰堆場,應設在廠區最大風頻的下風向,并應與主要生產廠房保持一定距離。在條件不具備時,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擴散措施。 
第三節  磨礦選別
    第5.3.1條  重選廠的主廠房,宜采用單層與多層結合的配置方式。 
    第5.3.2條  選礦廠的磨礦產品,宜采用先集中后分配的配置方式。 
    第5.3.3條  選礦廠內礦漿自流槽及管道坡度,應按物料粒度、密度和濃度確定。尾礦自流最小坡度,浮選廠不應小于1.5%;重選廠內不應小于3%。對礦量多、運距長的廠外漿體輸送,應進行坡度試驗或參照類似企業實際數據確定。 
    第5.3.4條  大型磨礦機與水力旋流器構成閉路時,旋流器給礦用砂泵,宜采用單臺配置。 
    第5.3.5條  選礦廠內輸送礦漿砂泵,應按工藝流程要求及地形特定,適當集中配置。 
    第5.3.6條  磨礦跨間內配有兩臺起重機時,宜采用共用軌道布置方式。 
    第5.3.7條  產生有害氣體較多的廠房,應設通風設施。產生劇毒、強腐蝕性氣體作業處,應強化通風換氣。專用工作間應符合防毒、防腐要求。 
    第5.3.8條  廠房中的生產調度室、計算機控制室、電話間、交接班室等,應采取相應的隔聲措施。 
    第5.3.9條  廠內外的貯油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第四節  精礦脫水
     第5.4.1條  嚴寒地區的中、小規格濃縮機,不宜布置在室外。
     第5.4.2條  精礦量較小的選礦廠,濃縮過濾設備宜采用濃縮機排礦自流配置;過濾與真空、壓風設備,宜配置在同一地坪上。
     第5.4.3條  過濾與干燥設備,不宜采用重疊式配置。
     第5.4.4條  干燥廠房應根據燃料性質、干燥方式,按防火要求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在干燥設施上部開設天窗。
     第5.4.5條  脫水廠房應設置具有完善的機械化回收設備的沉淀池。
     第5.4.6條  大、中型選礦廠,干燥機數量較多并以煤為燃料時,應采用機械化上煤、排渣配置。
第六章  輔助生產設施
第一節  貯礦設施
     第6.1.1條  原礦倉礦石貯存時間,應符合表6.1.1的規定。
表6.1.1  原礦倉礦石貯存時間
生產規模
貯存時間(h)
大型
0.5~0.2
中型
1~4
小型
2~8
    注:① 原礦倉礦石有效貯存量為表中貯存時間乘以破碎機實際小時處理礦量;② 擠滿給礦的旋回破碎機的受礦倉容積可小于0.5h,但不得小于60~150t;③ 原礦運輸距離短或箕斗提升后直接卸入粗礦倉時,貯存時間可取下限值。 
    第6.1.2條  中間礦倉或礦堆礦石貯存時間,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表6.1.2  中間礦倉或礦堆礦石貯存時間
生產條件
貯存時間(d)
處理一種礦石或生產規模較大
0.5~1
處理兩種以上礦石或距采場較遠或地區氣候條件較差
1~2
    注:中間礦倉或礦堆礦石有效貯量,為表中貯存時間乘以選礦廠每日處理礦石量。
 第6.1.3條  緩沖及分配礦倉礦石有效貯存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擠滿給礦的旋回破碎機粗碎后大于原礦運輸車3車容量;
    (2)中破碎前10~15min破碎機實際處理量;
    (3)細碎前、細碎與篩子機組前、篩分前8~40min破碎機實際處理量。 
    第6.1.4條  磨礦礦倉礦石有效貯存量應為24~36h選礦廠處理礦量。選礦廠規模小、維修條件差時取上限,規模大并設有中間礦倉時,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小于16h。
     第6.1.5條  產品礦倉精礦貯存時間,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表6.1.5  產品礦倉精礦貯存時間
外部運輸條件
鐵路
汽車
內河船舶
海運船舶
貯存時間(d)
3~5
5~20
7~14
15~30
    ① 產品礦倉精礦有效貯量為表中貯存時間乘以選礦廠日產精礦量;② 鐵路運輸中車輛不足時,可相應增加時間,但不得超過7d;③ 運輸條件差時,貯存時間取上限,反之,取下限;④ 選礦廠位于冶煉廠附近時,精礦倉應與冶煉廠的原料倉合并,其容量應為20~30d選礦廠的精礦量;⑤ 兩種運輸方式聯合運輸時,按主要運輸方式或按不同方式的運輸量分別計算貯存時間。 
    第6.1.6條  粗礦倉,宜采用槽形死角型式礦倉,死角上部倉壁及排料口處,應襯以鋼軌及錳鋼板。 
    第6.1.7條  大型選礦廠粗碎后的中間貯礦設施宜采用地上式礦堆,在高差允許時,宜采用錐形礦堆地下通道,應設有通風、防水及排水設施。 
    第6.1.8條  細碎與篩分前礦倉,宜采用槽形漏斗倉。倉壁傾角應大于50°并鋪以襯板。 
    第6.1.9條  大型選礦廠的粉礦倉,宜采用大型礦堆。中、小型選礦廠,宜采用多排口的圓筒形平底倉,倉底排口處設有較大的鋼制漏斗。漏斗傾角不宜小于50°。倉下通廊應設采光、照明及必要的通風等設施。 
    第6.1.10條  大、中型選礦廠精礦倉,宜采用槽形料倉并配以橋式抓斗起重機貯運。小型或精礦量較少的選礦廠,可采用槽形料倉或料場并配以單軌抓斗起重機或前裝機貯運。 
    第6.1.11條  含水率小于8%的松散物料,在采用高架式槽形料倉時,料倉排口宜設氣功翻板閘門,倉內設內襯。 
    第6.1.12條  對易于引起排料困難的料倉,應根據排料時滯阻程度,宜采用空氣泡、振動出料機、倉壁振動器等設備強化排礦。 
第二節  給料與物料輸送
    第6.2.1條  給料粒度大于300mm時,宜采用重型板式給料機和槽式給料機。配置在料倉下的重型板式給料機,宜采用水平布置,必須傾斜布置時,傾角不應大于12°。 
    第6.2.2條  給料粒度小于300mm時,宜采用板式或重型帶式給料機。重型帶式給料機的帶寬,應為最大礦塊的4~5倍;帶速為0.2~0.3m/s;應采用變速電機。 
    第6.2.3條  粒度小于30mm、含水率高的粘性物料,宜采用圓盤給料機;粉塵不大時應采用開啟式圓盤給料機。需要調節礦量時,應設置調速裝置。 
    第6.2.4條  粒度小于30mm、含泥量少的物料,可采用擺式給料機給料。 
    第6.2.5條  流動性好的物料,可采用振動給料機,給料機上部物料不宜直接壓落在給料機槽底上。當無法避免時,壓料長度不得超過倉口長度的1/5~1/4,給料漏斗后壁傾角應大于50°。 
    第6.2.6條  中細碎及磨礦機給料宜采用帶式給料機。帶式給料機不宜承受過大的礦柱壓力,給料機的給料口宜采用梯形料口。物料粒度小時,宜于料倉口排口設平板閘門。 
    第6.2.7條  破碎篩分廠礦量大、運距長時,宜選用高強度帶式輸送機。條件允許時,傳動裝置宜設于帶式輸送機頭部。 
    第6.2.8條  高強度帶式輸送機給料點附近應采用45°槽角的上托輥,接近首尾輪處應采用10°槽角的過渡托輥。 
    第6.2.9條  普通帶式輸送機輸送一般物料時,帶速應為1.25~3.15m/s;輸送粉礦時,帶速應為0.8~1.5m/s。長距離高強度輸送機帶速應為1.6~4m/s。裝有稱量裝置的輸送機,其帶速應按稱量裝置要求確定。 
 第6.2.10條  普通帶式輸送機傾角不應大于下列規定: 
細碎后閉路篩上產品           16°
粗磨螺旋分級機返砂           10°
粒度350mm以下物料            16°
粒度120mm以下物料            18°
粒度30mm以下物料下行運輸     10°
過濾產品                     20°
     第6.2.11條  大功率TD-75型帶式輸送機,應選用起動轉矩大的電動機。高強度大功率帶式輸送機,應采用液力偶合器或空氣離合器等慢速起動裝置。 
    第6.2.12條  帶式輸送機地下通廊應設污水泵,泵入口處應設隔粗裝置,泵出口管徑不應小于Φ65mm。 
    第6.2.13條  輸送3mm左右粗粒以及輸送含煤油等對橡膠腐蝕性強的漿體物料時,不宜選用襯膠砂泵。 
    第6.2.14條  選礦廠的砂泵管道不得水平鋪設,應根據物料粒度保持相應的回流坡度,不得小于1%。 
    第6.2.15條  磨礦產品分級用水力旋流器的給礦砂泵,應選用揚量適應范圍大、揚程變化小的砂泵。 
    第6.2.16條  計算輸送磨礦分級回路的礦漿砂泵能力時,礦漿量的波動系數應為1.2~1.4。 
    第6.2.17條  計算浮選回路中的泡沫泵能力時,礦漿量的波動系數應為2~2.5;多泡沫在中礦或精礦應為2.5~3.5。 
    第6.2.18條  選礦廠尾礦、磨礦機排礦、分級機返砂等溜槽流量較大時,宜采用輝綠巖鑄石內襯。 
第三節  檢修設施
     第6.3.1條  檢修起重機應滿足起吊最重零、部件或難以拆卸的裝配件的要求,檢修用起重機選擇可不考慮設備安裝要求。 
    第6.3.2條  檢修碎磨設備使用噸位大于或等于5t的電動起重機時,應選用橋式起重機,不應選用電動單梁起重機。噸位小于5t或用于單臺設備檢修的起重設備,宜選用手動、電動單梁、電動葫蘆和單軌起重機。 
    第6.3.3條  起重機起重鉤,應在垂直狀態下工作。 
    第6.3.4條  檢修用起重機宜采用地面操作方式。地下式配置的破碎廠房,零部件需提升至地上檢修、廠房內架空管線較多或廠房較長和跨度大時,可采用駕駛室操作方式。在粉塵較多的廠房內,應選用封閉式駕駛室。 
    第6.3.5條  廠房過長、設備數量較多時,可在同一跨間布置兩臺相同或不同規格的起重機,但不宜采用兩臺起重機合吊零、部件。 
    第6.3.6條  檢修場地宜設在廠房端部。破碎、磨礦檢修場地的有效長度,應符合表6.3.6的規定 
表6.3.6  破碎、磨礦檢修場地有效長度
破碎磨礦設備
場地有效
長度(m)
名稱
規格(mm)
臺數
顎式破碎機
40×600~900×1200
1~2
6
顎式破碎機
1200×1500~1500×2100
1~2
12
旋回破碎機
500~700
1~2
6~12
旋回破碎機
900~1400
1~2
18~24
圓錐破碎機
Φ900~Φ1750
1~2
6~12
圓錐破碎機
Φ1750~Φ2200
3~5
12~18
磨礦機
Φ1500×1500~Φ2100×3000
2~6
12~18
磨礦機
Φ2700×3600~Φ5030×6400
2~5
18~24
磨礦機
Φ2700×3600~Φ5030×6400
5~9
24~30
自磨機
Φ4000~Φ5500
2~5
6~12
自磨機
Φ4000~Φ5500
5~9
12~18
自磨機
Φ5500~Φ7500
2~5
12~18
自磨機
Φ5500~Φ7500
5~9
18~24
    第6.3.7條  大型選礦廠應設置小型設備維修站,其位置宜設在廠房內的檢修場地附近。 
第四節  藥劑貯存與制備
    第6.4.1條  選礦廠藥劑庫與藥劑制備室宜合并設置,廠房外應留有露天堆場。藥劑數量較多時,廠房內應配備起重設施。小型選礦廠藥劑庫與藥劑制備室可建于磨浮廠房一側。
第6.4.2條  中、小型選礦廠藥劑制備室的位置,應按藥劑制備后自流至添加室確定。當無法自流時,應按藥劑種類不同分別選專用泵輸送,不得一泵多用。 
    第6.4.3條  藥劑貯量應按30~90d用量計算。對必須設二級藥劑庫的選礦廠,二級庫的貯量可按15~30d計算。 
    第6.4.4條  選礦廠石灰總庫應單獨建設,庫址應設在廠區最大風頻的下風向。總庫庫容,宜按30d左右生產用量確定。采用碎磨工藝的石灰乳制備.其石灰倉容積大于24h生產量。 
    第6.4.5條  藥劑庫面積應根據藥劑堆存方式、包裝形式及運輸方法確定。藥劑堆存方式按藥劑包裝方式確定,采用鐵桶包裝時,可堆2~3層;采用麻袋或編織袋包裝時,可多層堆放,堆放高度不宜超過2m。 
    第6.4.6條  劇毒、強酸、強堿藥劑,應單獨存放,并解決通風、防火、防曬、防腐等問題。煤油、松油應防火。黃藥、黑藥應防曬與防潮。酸堿類藥劑應防腐與防潮。 
第五節  藥劑添加 
    第6.5.1條  選礦廠給藥室,應以集中配置為主。小型選礦廠給藥室可與制備間合并設置。 
    第6.5.2條  選礦廠的藥劑添加室,應設有視野廣闊的觀察窗。藥劑種類、數量較多的大、中型選礦廠,添加室中應增設操作人員工作室。 
    第6.5.3條  藥劑室應采取防腐措施。對產生較大氣味的黃藥、硫化鈉等貯藥槽及給藥機處,應設置獨立的機械排風系統。 
    第6.5.4條  藥劑添加及制備室排出的污水,可通過尾礦輸送系統送到尾礦庫。 
    第6.5.5條  藥劑管道不宜與電纜、動力線、自動控制管線共架敷設。各種藥劑管道應涂以不同顏色,劇毒藥劑的管道應有醒目標志。
    第6.5.6條  藥劑管道的走向與標高,應保證起重設備正常起吊與運行,不得影響生產操作人員的操作。 
    第6.5.7條  石灰乳及易沉淀藥劑的貯槽,應增設攪拌裝置,槽底應安裝排渣活門。 
    第6.5.8條  石灰乳用量較大時,宜采用壓力循環管添加,循環管中石灰乳流速,不宜小于3m/s。 
    第6.5.9條  大、中型浮選廠宜采用數控給藥機或藥劑定量泵。小型選礦廠宜采用機械或虹吸給藥器。 
第六節  自動控制、檢測與計量 
    第6.6.1條  選礦工藝流程復雜、生產規模較大的選礦廠,應相應地提高自動化水平。中、小型選礦廠,可采用局部自動控制方式。 
    第6.6.2條  選礦廠破碎篩分系統開停車的順序,宜采用集中聯鎖控制;系統復雜、設備數量較多時,可采用程序控制。 
    第6.6.3條  大、中型選礦廠給礦,宜采用恒定給礦和磨礦產品濃細度的自動控制。 
    第6.6.4條  自動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大型選礦廠,應設集中控制室,并應在生產設備附近設置就第控制儀表盤。 
    第6.6.5條  選礦廠取樣點的設置應符合工藝流程特點及生產檢測需要。取樣方法應機械化、自動化。 
    第6.6.6條  需要配礦的原礦與精礦,宜設干式取樣裝置及其制備系統,原礦取樣裝置應設在粉礦倉附近,精礦取樣機應設在過濾與干操作業線上。 
    第6.6.7條  礦漿量過大時,應先經縮分再給入取樣機。樣品縮分比,應根據礦漿流量與取樣機允許流量確定。 
    第6.6.8條  選礦廠的原礦、破碎產品、磨礦機給礦、最終精礦和重選系統給礦,應設置計量裝置。 
    第6.6.9條  設置計量裝置的帶式輸送機,應與計量裝置的技術要求相適應。 
    第6.6.10條  各種檢測與計量儀表,應符合產品安裝要求。
附  錄
     本規范用詞說明
     為了正確執行本規范的條文,對表示嚴格程度的用詞作如下說明,以便執行過程中按不同要求區別對待。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都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但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名單:
     主編單位:北京有色冶金設計研究總院
     參加單位:長沙有色冶金設計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曲逎達  盧榮富  董必作  奚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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